东兴市公安局
东公通〔2019〕16号
关于印发调整《东兴市区禁限燃放烟花爆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治安管理大队、消防大队、各派出所:
根据防城港市公安局关于印发《防城港市区禁限燃放烟花爆竹的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防港公通[2018]407号)和东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烟花爆竹禁燃限放管控工作的通知》(桂政发[2018]40号)要求,我局制定了《东兴市区禁限燃放烟花爆竹工作实施方案》,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行落实。
联系人:劳家权(治安管理大队),电话:13788101788
东兴市公安局
2019年1月23日
公开方式:公开
报:防城港市公安局
送:本局领导
东兴市公安局指挥中心(办公室) 2019年1月23日印发
东兴市区禁限燃放烟花爆竹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因燃放烟花爆竹引发火灾、爆炸的事故发生,降低燃放烟花爆竹对环境造成的各类污染,切实维护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产财产安全,创造良好的工作、生产、生活环境,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和《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防城港市2018—2020年大气污染防治攻坚工作方案的通知》防政办函[2018]33号、《防城港市区禁限燃放烟花爆竹的工作实施方案》(防港公通[2018]407号)、东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烟花爆竹禁燃限放管控工作的通知》(桂政发[2018]40号)、《防城港市烟花爆竹禁燃限放工作实施方案》的要求,我局结合东兴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预防为主,安全第一”为指导思想,认真落实安全措施,切实消除事故隐患,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各类烟花爆竹事故、案件的发生,降低燃放烟花爆竹对环境造成的各类污染,切实维护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产财产安全。按照“全警动员”、“属地管辖”和“重点防范,兼顾全面”的原则,在我市大气污染期间,治安、消防、城区派出所按属地管辖原则和各自任务职责分工,坚持以面上社会治安巡逻和教育防范为基础,突出工作重点,降低烟花爆竹燃放安全事故,切实保证辖区居民平安欢度新春佳节。
二、工作目标
(一)维护烟花爆竹安全燃放秩序,预防和减少烟花爆竹燃放安全事故,降低燃放烟花爆竹对环境造成的各类污染,促进全市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空气质量达到优良,创造良好的工作、生产、生活环境,确保社会治安稳定。
(二)及时制止、教育和处理市民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不按规定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
(三)以防火灾、防人身伤害、防治安事件为重点,全力遏制火灾事故、人身伤亡事故和治安事件发生,确保不发生重大火灾事故、重大人员伤亡事故及治安事件,将火灾事故、人身伤害事故控制在最小幅度。
三、组织领导
市公安局成立东兴市区禁限燃放烟花爆竹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符辉煌、市公安局党委委员、副局长
成员由治安、消防和各派出所主要领导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由韦勇大队长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负责对辖区“禁限燃放”工作进行组织协调、调度,收集、整理、汇总、上报工作进展情况。
四、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及区域
(一)燃放时间限定
1.限放时间:春节期间(农历年三十0时起至正月十五24时止)禁止燃放区域燃放烟花爆竹。
2.禁放时间:2018年至2020年当市人民政府发布空气重污染预警一级(红色)或二级(橙色)预警应急响应时,采取临时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措施,本市行政区域内全天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
东兴市政府及东兴市体育场区域:民族路—东盟大道—新华路—天和路之间区域。
(三)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场所和单位:
(1)、文物保护单位、博物馆、档案馆;
(2)、重要军事区域;
(3)、党政机关办公区、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养老院、福利院、广播电台、电视台、报社、电信、邮政、金融等单位;
(4)、大型能源动力设施、水利设施,水、电、燃气、热力供应设施及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5)、客(货)运站、港口码头、主次干道、桥梁(含立交桥)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6)、生产、充装、销售、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及周边安全距离100米范围内;
(7)、集贸市场、商场、宾馆、超市、影(剧)院、歌舞厅等人员密集场所;
(8)、粮、棉、木材、百货等物资集中的仓库;
(9)、搭建外立面脚手架的在建工地;
(10)、房屋走廊、楼道、屋顶、阳台、窗口;
(11)、10层以上或高于24米的建筑物安全距离25米范围内;
(12)、实行物业管理的小区或高层建筑,在物业公司划定燃放区域以外;
(13)、山林等重点防火区;
(14)、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它区域或场所;
(15)、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地点。
(三)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品种:
(1)、铁炮、拉炮、擦炮、甩炮等违禁产品;
(2)、升空炸响类烟花爆竹(含单响、双响、多响);
(3)、组合烟花;
(4)、未按《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GB10631-2013)标准生产的及非法生产、销售的烟花爆竹。
五、工作职责
(一)加强巡逻防范。由治安大队、派出所及市局机关节假日巡逻人员负责,一是要全力加强社会面巡防工作,特别要加强对繁华街区、居民区、城乡结合部商品集散地等人员密集场所和金融单位、储蓄网点、企事业单位财务室等治安检查和巡逻防范工作;二是加强宣传教育,教育和劝导市民遵守《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及时制止和处理市民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不按规定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及时调解和处理因燃放烟花爆竹而引发的各类纠纷矛盾,对经查实的典型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案例通过新闻媒体进行曝光处理,以作警示;三是加强对机关、企事业单位内部及重点单位、重点部位、居民小区、公共聚集场所及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场所和区域的安全保卫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组织开展防火、防盗、防事故安全检查,张贴宣传通告,协调有关单位做好本单位的燃放安全管理工作;四是及时发现和先期处置火灾等安全事故,及时报告重大事件、事故。
(二)加强消防救援。由消防部门负责。一是组织制定各重要活动场点、公共聚集场所等重点要害场所(部位)现场灭火救援方案和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二是加强消防监督,对各重要活动场点、公共聚集场所、“三合一”建筑(生产、生活、仓储)、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单位、销售烟花爆竹的单位及加油(气)站、液化气供应站点等重点要害场所提前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对消防安全隐患开展整治;三是加强消防安全教育,指导重点单位、销售烟花爆竹的单位、摊点及市民做好消防安全防护工作;四是督促有关部门对政府挂牌督办重大火灾隐患的整治工作。
六、工作要求及注意事项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增强责任感。我市烟花爆竹燃放实行“禁限燃放”措施是对全市公安机关确保安全的重大考验。各部门必须把思想统一到上级的工作部署上来,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完成好今后烟花爆竹安全燃放的重任,不辜负上级党委和广大人民群众对我们的期望。
(二)加强领导,周密部署。各部门要根据市公安局工作方案的要求,组织成立本单位的组织领导机构,制订出严密的工作方案和预案,做到合理协调、科学安排。要严格工作责任制,必须做到领导到位、人员到位、措施到位,狠抓落实。在落实具体工作措施中,要实行定人、定责,明确责任。
(三)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查处各种违法燃放行为。各单位要实行领导带班值班制,同时组织警力全面备勤,确保随时可以出动处置各类违法燃放行为。市民若违反规定,在禁放区擅自燃放烟花爆竹,要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立即进行劝阻并责令停止燃放;对不听劝阻继续燃放的,依法处罚;对违规燃放烟花爆竹引发火灾事故、或致人伤残、或造成财物损失的,要从严处罚;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工作情况报送。消防部门、各派出所请于每月25日前将工作开展情况报禁限燃放烟花爆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治安管理大队郭熙和、劳家权OA账号)。